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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之乖 1
《聊齋》卷十〈三生〉一文說,湖南甲君能記前生三世。一世闈場簾官,有名士乙君被黜落,憤懣而卒,至陰司與同病死者具狀訟之。閻王拘甲及是科主考官來相與對質,乙君請閻王「抉其雙睛,以為不識文之報。」閻王不肯。眾人又請剖其心,以懲「其所見鄙耳」,甲及主考兩人瀝血鳴嘶,眾人始大快。甲受剖後,押投陝西為庶人子,年二十餘,陷賊中,為官兵所俘,本冀赦放,見堂上官赫然乙君轉世,心驚意涼,乙果然盡釋諸俘,而不容甲置辯,即斬之。甲復至陰司訟乙,閻王以乙草菅人命,罰作畜;唯甲生前不孝父母,亦罰作畜。甲為大犬,乙為小犬,甲犬一日臥順天府街頭,見客攜一小犬至,視之,乃乙也,即齕之,兩狗互咬,俄頃互斃,並至陰司互控。閻王曰:「冤冤相報何時可已?」乃判來世乙為甲之婿,甲二十八舉於鄉,生一女,嫻靜娟好;甲偶適鄰郡,值學使發落諸生,見第一卷李姓,即乙也,遂以憐才而訂姻好。乙婿恃才常侮甲翁,甲悉耐之。後乙中歲偃蹇,甲百計為之營謀,始得志於名場,由此和好如父子焉。
這是一個「靈魂轉世」加上「因果報應」的故事,兩縷靈魂因一世之結怨,而在三生之間糾纏不清。這種「果報」或「業」的觀念普遍存在於民間,不僅見於誌異小說,也見於演義小說中,譬如在《薛仁貴征東》及《薛丁山征西》裡,薛仁貴魂遊地府,在「孽鏡台」前看到自己的過去和未來:青龍轉世的蓋蘇文在被他殺死後,一縷冤魂化作怪物,讓薛仁貴誤射自己的兒子薛丁山,後來薛丁山即在白虎關射死父親,一報還一報。而薛丁山是天上金童轉世,樊梨花則為玉女投胎,樊梨花的未婚夫楊藩又是披頭五鬼星轉世,因昔日在天庭,有金童玉女動了凡心,玉女對五鬼星嫣然一笑,令金童不滿的往事,所以到了人間,薛丁山對樊梨花三休三棄,而楊藩在被斬殺後,憤懣的靈魂又轉世為薛剛,害薛氏滿門被抄斬。
這種「果報」或「業」的觀念,顯然是受到佛教的影響,而佛教的此一見解又來自印度教。在吠陀經(Vedas)裡,印度的四個種姓,乃至野獸或昆蟲,都是靈魂不斷輪迴轉世的結果,如果此生行善,則靈魂在來世也會投胎到較高的生命階級,如果作惡,來世就降到較低的階級。所謂「善有善報,惡有惡報」、「今生孽債,來生償還」,這種信仰鼓勵一個人在世時「諸善奉行,諸惡莫作」,為子孫及自己的來世累積「功德」,原也是一種具教化作用的道德觀。
但凡事有利就有弊,一談到「前世」乃至「前好幾世」的「因果」,它的道德觀就變得「模糊」了,「相對化」了。所謂「不是冤家不聚頭」,甲君在被俘看到堂上官是乙君時,就自知「吾命該休」,因為這乃是他「前世欠乙君的債務」,而乙君不容置辯地斬殺甲君,為的也是「報前世的冤仇」。在這種複雜的宿命論中,一個人的行為就會缺乏絕對的「對」或「錯」標準,張三對李四百般折磨,那可能是李四「罪有應得」,因為這是他前世作孽所得的報應,張三甚至還是在執行「宿命的天道」哪!至於張三的惡行,都需等到「來世」才會受到懲罰,他今生依然可以活得舒舒服服的。
在〈三生〉裡,我們就看到這種可怕而無情的宿命論,甲君不過是在某世沒有讓乙君「上榜」而已,結果三世受乙君「無窮恨意的追討」,而無招架之力(在第二世,小犬居然能咬死大犬,顯然是「天意」)。蒲松齡說:「一被黜,而三世不解,怨毒之甚至此哉!」這個故事多少給他一些「替代性的發洩」,因為蒲氏亦是被「不識文」的簾官刷落的名士,可惜的是他沒有「憤懣而卒」。噫!是否心中有恨的人,才能得到閻王的「垂青」,而安排他來世去享用別人「在前世欠他的債務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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